我們知道,廣義的工程安全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築物品質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設計規定的年限內安全使用,工程本身的安全又涉及到設計品質和施工的品質,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人員的安全,特別是參建各方在現場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建設單位在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上做了大量工作,建築施工的安全管理在建設工程的各項管理工作中,是一項非常關鍵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說是各項工作之首。建設單位除了高質量、工期短、低造價的目標意識越來越顯著外,更進一步強調和重視了專案安全的重要性。在這種情況下,安全管理工作更應該加強而不能削弱。隨著各級主管部門對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斷重視和加強,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參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正逐漸走向良性迴圈的軌道,且已初見成效。通過實行安全設施規範化、施工場地定量化等綜合管理手段,使勞動作業環境、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有了很大的改觀。但作為建設單位如何完善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檢查、督促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仍是今後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 建設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
我國的法律和合同範本中的規定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文本中,沒有直接規定建設單位(發包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在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規定:“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在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所有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二、抓好工程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1、安全資質的審查要靜態與動態相結合在高校基本建設中,承包方將承包工程的特殊工種進行轉包,在施工中使用包工隊伍和臨時工的現象已日益增多,這增加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難度,也給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防止承包方在工程轉包以及使用包工隊伍和臨時工時發生“以包代管”等現象,建設單位必須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進行靜態與動態相結合的審查。不但在工程招投標期間要審查承包方的“一照三證”及近3年的安全施工記錄,施工人員的安全素質,保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中的安全管理證安全施工的機構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工器具的配備情況;審查兩級機構以上承包方管理機構的安全人員配備情況,並進行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靜態評審。而且在施工期間要分階段進行動態複檢。對“複檢”不合格方發出黃牌警告,限期整改,當達不到要求時,可以終止合同,並按合同條款賠償一切損失。
2、簽訂安全協議簽訂安全協議是建設單位對發包工程進行安全管理和經濟制約的重要手段。當投標單位中標後,建設單位應與承包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發生事故後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明確安全獎罰規定和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提取。當發生人身傷亡或存在安全隱患而引起的罰款均將在保證金中扣除。
3、進行施工安全培訓,由於建築施工從業人員絕大多數來自農村,人員流動頻繁,文化素質參差不齊,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差,都是導致建築企業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 因此,除了承包方加強自身的安全教育外,建設單位要根據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工程的具體特點組織承包方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建設單位還要求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有專項的安全技術審核制度,並與工程專案各相關單位共同對專案的建設進行全方位安全把關、統一協調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從專業技術上保證工程專案的順利進行。提高施工技術人員的專業水準,真正做到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完全,施工作業做到班前班後檢查,嚴格持證上崗,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新工人上崗前培訓。
4、嚴把開工關,安全管理建設單位要嚴格審查承包方的開工條件:審查承包方的工程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現場專職安全人員的落實情況;審查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身份證及“上崗證”;審查是否具有並已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以及施工總平面佈置圖;審查施工人員是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以及必要的安全培訓和安全交底;審查現場安全工器具、防護設施、施工機械的配備情況及施工人員的勞動保護和作業環境等情況。
三、加強施工現場監督力度
建設單位要抓好發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絕“以包代管”,就必須對發包工程實行動態管理。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進行全過程的檢查、督促、指導和服務,並加強安全考核。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的承包方進行處罰並提出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頓,直至清退,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包方承擔。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工程安全監督情況彙報會,並以安全簡報的形式向各承包方領導及被監督的施工隊伍傳遞、交流安全監督情況。“表揚與批評”、“獎勵與處罰”均反映在簡報上。使企業的領導者、管理部門及時瞭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實際狀況,從而進行必要的決策,同時對基層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發出警示性信號,使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中起到資訊交流、回饋、宣傳和教育的作用。
四、控制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費
在工程招標時,可將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及相應的費用作為工程招標的一個內容列入招標檔中,讓投標方在投標檔中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及其相應的費用。在實際施工時,只有實施了投標書中的承諾並起到了預期的效果,經建設單位確認後才能支付相應的安全措施費。上述方法與直接將“安全措施費”如數撥給承包方相比,既能提高承包方編制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積極性,也能防止承包方在轉包及使用包工隊伍或臨時工時發生“以包代管”的現象,保證“安全措施費”真正用在安全技術措施上。安全管理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要加大安監人員巡迴檢查力度,發現安全問題及時解決,把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以防為主”。同時要督促各承包方加強自檢、互檢、專檢力度,使他們相互學習、交流、競賽,共同提高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水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