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法規主要有:
(1)《國營建築安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這個條例是1983年5月頒發的。其主要內容是規定了企業中各類人員、包括企業經理、企業技術負責人、工程處主任、施工隊長、施工員、工長、車間主任、班組長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了企業中的生產、技術、機動、材料、財務、教育、勞資、衛生等各職能機構的安全生產的職責;也規定了安全機構和安全專職人員的職能和責任。條例中還明確了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安全教育及安全檢查的具體內容。
(2)關於加強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暫行規定。這是1982年8月頒發的。要求集體建築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措施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3)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規定。這是1991年7月以建設部第13號令頒發的。它主要是規定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的安全生產的職責和任務。 |